轉貼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修正「100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」,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實施。
發布時間:2011/7/21 更新時間:2011/7/21
1.修正內容:
補助對象於當月接受療育完成後,申請人應於次月起算3個月內備妥完整資料提出申請(例如:1月份之治療應於2月1日至4月30日提出申請;2月份之治療應於3月1日至5月31日提出申請,申請期間計算方式以此類推),申請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、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,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;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,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,以郵戳為憑。
2.因100年7月30日及31日適逢例假日,故100年4月份之療育補助收件日順延至8月1日截止,以郵戳為憑。